雨湖检察:居间介绍买卖毒品,零获利也涉罪!
2026-06-26 16:41:3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| 编辑:易阳思 | 作者:唐小寒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81

雨湖融媒6月26日讯(通讯员 唐小寒)毒品交易链条上,除了大家熟知的卖家和买家,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“中间人”。这类人即便未直接接触毒品、未从中获利,居间介绍买卖双方,促成毒品交易,同样构成毒品犯罪!近日,由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、熊某、徐某贩卖毒品案宣判。

2025年10月中旬,刘某主动找到熊某,声称自己手中有毒品,让他帮忙寻找购毒人员。熊某随即将这个“消息”告诉了徐某,表示如有需要可联系自己。

10月29日,张某(另案已判决)联系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(俗称“冰毒”)和甲基苯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。徐某在明知张某可能是用于贩卖给他人的情况下,仍联系熊某购买冰毒和麻古,熊某又迅速找到上家刘某下单。就这样,经熊某、徐某居间介绍、帮忙议价,最终刘某将约0.1克的冰毒和麻古贩卖给张某。

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贩卖毒品,熊某、徐某明知刘某贩卖毒品,仍为其居间介绍交易对象、提供交易信息,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
2026年6月,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等三人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、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检察官提醒

本案中,熊某、徐某二人虽未谋取私利,但其居间介绍行为是毒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关键纽带,促进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和流转,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治理秩序造成切实危害,依法应予定罪处罚。

检察官在此提醒,任何参与毒品流通、帮助毒品交易的行为,无论是否获利、无论作用大小,只要触犯刑法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广大公民应当敬畏法律、远离毒品,坚决杜绝任何为毒品犯罪提供帮助、便利的行为,自觉抵制毒品诱惑,共建无毒健康的社会环境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、四款  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责编:易阳思

来源:雨湖区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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